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設置辦法
97 年11 月20 日學生代表大會訂定
98 年6 月18 日學生議會修正
99 年5 月18 日學生議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設置辦法第十九條訂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設
置辦法」會名為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立法、監督單位。
第二章 議員
第三條 議會議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以系為選區,由各學系以會員四百人為基數選出二人,會
員超過四百人者,按其超過之數,每滿二百人增選一人,各學系最多不得超過四人,
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學生議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應屆畢業生及校外實習生不得參選。
第五條 學生議員出席會議之義務如下:
一. 學生議員應於每次開會前親自報到出席會議。因故無法出席者,應在會議開始前三天
前向本會秘書長提出請假事由,否則視同無故缺席。
二. 無故缺席達該學期開會次數三分之一或請假達二分之一,則取消議員資格,出席相關
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議員參選資格
參選議員需在本校曾擔任社團、班級、系學會幹部或有繳交會費;現任社團正副會長
及系學會幹部不得參選議員。
第七條 學生議員缺額達全體總額二分之一時,應辦理補選。但所遺留任期不足三個月前,不
再補選。
第三章 議會職權
第八條 本會之職權
一. 審議本會預算案、稽核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二. 議決學生議員或行政中心所提之議案、預算案。
三. 對行政中心行使質詢權、糾舉權及提出罷免案。
四. 對校內各單位行使質詢權。
五. 本會幹部需參與校務會議及各項重大會議。
六. 向學校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
七. 對學校提建議案。
八. 修訂本會其他法規。
第四章 議長 副議長
第九條 本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全體學生議員為當然候選人。
第十條 議長職權如下
一.依法召開並主持本會會議,並在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二.任命秘書長。
三.依學校各級會議規定,出(列)席學校會議。
四.議長應本公正中立原則,維持會議秩序,處理議事,並不得在會議進行中參予討論。
第十一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副議長不在由議員推派一名擔任。
第五章 秘書處
第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設置秘書長一名,並設置財務組及文書組,其下設一名組長,並由秘書
長提請任命。
第十三條 秘書長職權如下:
一. 負責本會會議之記錄。
二. 議會文書收發、分配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 議會開會之各項行政工作事項。
四. 於開會前一個禮拜通知所有議員。
五. 負責本會對外之公共關係、申訴處理等相關事宜。
六. 印信典守事項。
第十四條 財務組職權如下:
一、負責保管本會之帳戶,會計、出納、內部稽核、經費補助申請、預算編列、收支報
表以及單據保管存查之工作。
二、需定期公開收支報表,以落實公正公開。
第十五條 文書組職權如下:
一、負責本會之新聞發佈、刊物出版、美宣、各類文宣資料規劃與保管等工作。
二、負責問卷相關作業。
第六章 委員會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委員由各議員擔任,在議長副議長選舉會議中,由議員互選之,
其次由議長指派。
第十七條 本會設置委員會如下:
一. 程序委員會
二. 修章委員會
本會必要時,可增設臨時委員會或常設委員會,其名額由召開會議決定之。
第十八條 程序委員會負責議會之議程審查、審定事項、提案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
第十九條 修章委員會負責本會章程相關事項訂定、修改相關事宜。
第七章 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議長擔任主席,若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由副議長擔任主席,副議長
無法出席由議員推派一名擔任主席。
第二十一條 會議所審之議案,應先經過程序委員會之審查,再提報至大會討論之。
第二十二條 每學期共三次大會,分為期初大會、期中大會、期末大會,由議長召開,須達二
分之一(含)以上議員出席才得開會,秘書長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議員,若未達法
定人數則不得開會,則當下決定該會議下次開會時間。
第二十三條 臨時會有下列情況之一,則得以召開
一. 於大會中擱置或急迫的案件,並由議長召開臨時會
二. 由行政中心會長諮請議長或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 開,學生議會
議長應於二週內召開臨時會。
第八章 辦法制定及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修訂程序
一、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一提議,並提出有異議的章程後呈報至修章委員會
二、由議長提請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並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決議,才使得
修訂。
三、本會通過之決議,應主動移送本會議長,議長於收到決議案後七日內公佈施行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員在本會內有關學生自治事務之言論享有免責權,但不得涉及毀謗、人身攻擊。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送至學生事務處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