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設置辦法
94 年11 月1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
98 年6 月10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
99 年3 月11 日學生議會通過
99 年9 月5 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發展校園民主制度,在學生自治基礎
上,謀求學生福祉和保障學生權益,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輔導與設置辦法」,特
設「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本校學生最高之自治組織,下設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
第三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學生自治相關事務。
二、對外代表全體會員,依大學法及本校組職規程參與各項學校攸關學生權益之會議
及促進學生活動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協助各學生自治組織之運作。
三、統籌與稽核本會財務之運用。
第四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負責輔導。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校日間部在學學生已繳交本會會費者為本會之會員。不分學制或科系,在學生自治
事務之範圍內一律平等。
第六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
二、選舉和罷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
三、被選舉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
四、應聘為本會幹部。
五、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繳交本會會費。
二、遵守本會法規和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會榮譽。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八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副會長應採搭配競選,由日間部全體學生直接選
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綜理會務,並得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出、
列席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等攸關學生權益之會議。副會長應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條 當新任會長尚未產生時,原任會長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十一條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亦出缺時,由行政中心推舉一名部長代
理會長行使職權。當剩餘任期尚達一半以上時,應於一週內公告辦理補選。
第十二條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 若有窒礙難行之處, 應於收到決議文後十日
內送回覆議,如出席學生議會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會長即應執行。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十三條 行政中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會務,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第十四條 本會行政中心設下列各部或人員:
一、秘書部:負責處理會長或副會長交辦會務,及文書檔案建檔及保存。
二、活動部:負責全校性活動規劃及辦理等相關事宜。
三、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聯絡。
四、財務部:負責本會經費收取、保管、出納及其他相關事務。
五、美宣部:負責本會活動之宣導、推廣及場地佈置。
六、文書部:負責本會活動之文書處理及相關會議紀錄。
七、資訊部:負責管理本會網站,並於本會舉辦活動時擔任攝影及活動紀實。
八、學生權益部:負責彙整及反應全校學生之相關權益問題。
九、器材部:負責本會之器材管理及租借。
十、新聞部:負責本會之新聞發布及管理會刊之編輯、出版事宜。
前項各部置部長一名,副部長、執行秘書或幹事若干名。各部部長皆由會長任命
之,會長得依其政見或斟酌會務推動實際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第十五條 行政中心各部部長及幹事任期均與會長、副會長相同。
第十六條 行政中心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包含工作檢討、活動規劃及預算等事項),
由會長率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長列席,並接受學生議會議員質詢。
第十七條 行政中心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副會長、執行秘書、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幹部
均須出席,會長不能主持時,由副會長或執行秘書依序代理主持會議每學期舉行
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行政中心會議任務如下:
一、檢查交付工作之執行情形。
二、研議及協調各部或社團之工作與活動計畫。
三、統籌活動預算及公布經費收支狀況。
四、推動、分配及審核各部之工作。
第五章 立法
第十九條 立法權歸於學生議會,學生議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條 議員經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組成,會名定為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議員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議會成員任期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議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祕書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議員不得兼任本會行政或司法仲裁單位之職務。
第二十四條 議會於學期內每月開議一次例會。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如下:
一、當學期會員人數X 250 元
二、各項補助經費。
三、對外籌募之款項。
四、存款利息。
五、帳戶之結餘款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支出比例如下:
一、大型活動費用項目不得高於 70%
二、行政運作費用項目不得高於 30%
三、預備金項目不得高於 10%
四、學生議會行政項目 3%
第二十七條 每學年未使用完經費結餘之金額全數轉入「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發展基金專戶」
專戶管理條例另訂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其他辦法、要點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全體會員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議。
二、本會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
三、行政中心提請修正。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並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