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會長選舉辦法
94 年11 月1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8 年6 月10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設置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明新科技大學學生
會會長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副會長之直接選舉事宜,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選舉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為之。
第二章 選舉機關
第四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事務,於每年十一月組成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選舉委員會以本會會長
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學生議會推舉代表九人為委員,並由全體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選舉公告事項。
二、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傳之策劃事項。
五、監察員及工作人員之遴聘、管理與監察事項。
六、投、開票所之設置與管理事項。
七、選舉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屬於違反本規則處分之評議與執行。
九、公告學生會會長當選人。
十、當選證書之製發。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之事項。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置監察員若干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助選員違反選舉規定之監察事項。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違反選舉規定之監察事項。
三、其他有關選舉監察事項。
第七條 選舉委員會之預算,由學生會編列之。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資格
第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於每年十二月進行,任期為每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並於十二月底完成交接。
第九條 參選會長、副會長資格如下:
一、本會會員。
二、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不得參選。
三、凡有服務熱誠、行事公正且具備團隊精神者。
四、前學期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曾任學生會、系學會、社團或班級幹部,對社團活動暨全校師生服務工作,
均具熱忱,且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第十條 符合前條條件者逕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其資格經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即可登記參選。
第十一條 本校日間部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第十二條 候選人須繳交選舉保證金,金額由選舉委員會訂定。
第十三條 本校在學學生經候選人之推薦,得依本辦法登記為其助選員。
第十四條 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員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或助選員。
第二節 選舉程序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之直接選舉投票日,由選舉委員會公告之,競選期為投票日前十日
至前一日,非競選期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六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成立後五日內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內容包括:
一、投票日期
二、候選人、助選員之登記期間,應繳資料與保證金。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五日後受理候選人、助選員之登記。
第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助選員登記截止後五日內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內容包括:
一、有關選舉各活動之起訖日期、地點、程序。
二、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之個人履歷、政見大綱。
三、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與程序。
四、投、開票之時間與地點。
五、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名冊及監察員名冊。
六、有關選舉活動之其他報導。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應在開票結束後三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內容包括:
一、投票數、各候選人之得票數。
二、選舉結果。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三節 選舉活動
第二十條 候選人得從事下列選舉活動:
一、在校園內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宣傳品。
三、訪問選民。
四、其他不違反本辦法之活動。
五、上列活動以不妨害、影響同學正常上課為原則。
第二十一條 候選人之活動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並向選舉委員會報備,選舉後並應由候選人自行清除。
第二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得協調各候選人,統一安排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自辦政見
發表會應由候選人向選舉委員會申請,經核可後辦理。
第四節 投票與開票
第二十三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第二十四條 投開票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投、開票所之設置,票選工具之製作,由選舉委員會議決公告與製作。
二、投票所於投票結束後,票匭即由選務人員封箱,運至選舉委員會統一
開票。前述流程應有監察員在場監督之。
三、投、開票之起訖時間由選舉委員會議決公告。
第二十五條 廢票認定由監察員與選舉委員會共同執行之。
第四章 妨礙選舉之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得予以違規之處分:
一、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進行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要
求放棄競選者。
二、對候選人或助選員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答應放
棄成為候選人、助選者。
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妨礙他人競選、助選、自由行使
投票權者。
四、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或演講散佈虛構事實,而足
損害他人者。
五、以強暴、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妨礙選舉委員執行職務或
使其為一定之行為者。
六、故意破壞選舉委員會之選舉公告、選舉公報者。
七、扣留、毀壞、掉換或奪取票箱、選票、選舉人名冊、圈選工具等選務
工具者。
八、以妨礙競選活動為目的,破壞候選人之選舉海報、傳單等競選文宣者。
九、投票時,將選票內容示於他人者。
十、惡意妨害投、開票者。
十一、重複投票者。
前項各款,若違規情節尚屬預備階段或情節輕微者,選舉委員會得以口頭警告。
第二十七條 對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者,本校在學學生皆得舉發,並得由選舉委員會議
決執行違規之處分或報請學生事務處處分之。
第二十八條 候選人、助選員若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
足以妨害選舉者,選舉委員會得取消其候選或助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候選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應為當選無效之宣告。
一、候選資格不實者。
二、宣告當選後,遭舉發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選舉委員會查證屬實者。
第五章 選舉結果與當選公告
第三十條 選舉結果與當選之認定如下:
一、有效票總數應逾選舉人總額百分之十。
二、同額競選時,候選人得票數必須超過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選票。
三、開票結果,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得票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第三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公佈開票結果二週內,發還候選人繳交之保證金,但候選
人若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得票數低於本
會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一,得由選舉委員會議決沒收其保證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全體會員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議。
二、學生議會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
三、行政中心提請修正。
本辦法修訂案由本會行政中心彙整,提學生議會審議,經全體學生議會議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學生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提案,送學生議會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並送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